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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乌海市棚改居民购房信息服务平台运行的通知

乌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08-03 16:12

[摘要] 为进一步规范“乌海市棚改居民购房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的运行管理,规范“平台”入驻房地产开发企业行为,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为进一步规范“乌海市棚改居民购房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的运行管理,规范“平台”入驻房地产开发企业行为,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现将“平台”运行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平台”建设管理
1、“平台”由市住建委搭建和管理,各区保障办、房屋征收部门协助做好“平台”的运行和宣传工作。
2、“平台”运行管理遵循“统一管理、恪守信用、公开公平、便捷利民”的基本原则,有关职能部门和入驻“平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为棚改居民提供便捷高效的购房服务。
3、市住建委设置“平台”管理员,负责“平台”的日常维护及管理工作。
4、各区保障办、房屋征收部门应确定信息联络员,积极向“平台”(市住建委房管科)报送棚改征收动态及相关信息。所有信息均以纸质和电子版报送,由“平台”核实后公开对外发布。

二、入驻“平台”的企业管理
1、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自愿的原则,将符合条件的商品房申报进入“平台”房源库,在执行统一入库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自主制定面对棚改居民的其他优惠政策。
2、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做好棚改居民看房选房的接待工作。确定“平台”联络员,做好房源信息的申报、核实及更新。
3、凡经批准进入“平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随意退出。如遇特殊情况需退出的,需向“平台”提出申请,经核实后将该项目删除,同时在“平台”公示。
4、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信守价格承诺,房源价格实行“明码标价、一房一价”,终成交价格不得高于“平台”公布的优惠价格。
5、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接受“平台”统一管理,认真执行《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购买存量商品房安置实施意见》相关规定,营造良好的“平台”运行环境。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查实后,次给予警告;第二次给予“平台”房源信息关闭一个月的处罚;第三次责令退出“平台”,同时在“平台”公示。
(1)提供虚假房源信息、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的;
(2)房源优惠价格未按规定下浮、擅自变更价格信息,成交价格高于“平台”公布的优惠价格的;
(3)制定的销售合同条款有免除自身责任、加重购房人责任或损害购房人合法权利的;
(4)一房多售的;
(5)营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误导和欺骗当事人的;
(6)交房时未向购房人提供《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商品房使用说明书》的。

三、“平台”信息管理
1、“平台”房源信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申请,经“平台”审核后向社会公布。
2、凡通过“平台”公开发布的信息及承诺事项均应作为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依据,双方应按约定事项诚信履约。
3、“平台”房源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凡已进入“平台”的房源,如发生房源增减或优惠政策调整等情况,应及时向“平台”提出申请;如遇特殊情况删除房源信息的,需向“平台”提出申请,经核实后将相关信息删除,同时在“平台”公示。
4、“平台”上的房源如已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当日向“平台”反馈售房信息,经核实后由“平台”管理员在“平台”上将相关信息标注为“已售”,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盖章确认。

四、“平台”的运行流程
1、签订房屋征收购房安置补偿协议。棚改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发布后,在房屋征收签约期内,由房屋征收部门与选择购买存量商品房安置补偿的棚改居民签订《房屋征收购房安置补偿协议》。
2、选房。棚改居民持《房屋征收购房安置补偿协议》到“平台”选购商品房,选房涉及的具体事宜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棚改居民协商约定。选定商品房后,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为便于房屋征收部门统一结算,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屋征收购房安置补偿协议》空白处盖“棚改居民购房确认章”,确认在本项目中所购房屋具体房号及金额。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购房资金的支付按照《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购买存量商品房安置实施意见》中的资金支付办法执行。安置补偿款内的购房款未按期支付的违约责任由各区房屋征收部门承担。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明确在规定期限内选择在海勃湾区购房享受奖励,奖励资金由政府和企业各承担50%。政府承担部分从房屋征收补偿资金中支付,企业承担部分应明确奖励金额及奖励方式。
3、购房资金的支付、使用和管理。售房单位持《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房屋征收购房安置补偿协议》(原件或复印件)到房屋征收部门结算购房款。棚改贷款到位后7个工作日,各区征收部门按棚改居民所选购商品房房款总额的50%支付给售房单位(高不超过补偿款的50%);所选购商品房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各区征收部门按房款总额的40%支付给售房单位,商品房办理完产权初始登记后1个月内支付剩余10%。若棚改居民安置补偿款少于购房款的,不足部分由棚改居民自筹缴纳。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工程建设,商品房预售资金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管。

五、其他
“平台”监督电话:0473—6987727、6987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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